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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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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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撞伤 别花了冤枉钱
保全证据、合理治疗,不然一些费用“报”不掉
  眼看治疗的费用越来越高,车祸受伤在家的李女士心里越发不安。但因自己每到手术前都出现“过敏”反应的特殊体质,手术只能一拖再拖,而这样拖下来的后果,便是“无底洞”的康复治疗费用。

  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例并不罕见。专门从事交通事故诉讼多年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余淼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并务必注意“合理性”的要件,否则,不仅属于自己的赔偿费拿不到,甚至还会出现多花冤枉钱的事情。

  腿被撞伤,不能动手术

  【案例一】

  腿被撞伤,不能动手术

  担忧:康复理疗的费用越来越高,肇事司机会不会不认账?

  2006年10月5日,正值国庆长假期间,住在云南路的李女士出门购物,在步行至一家商店门口时,一辆小轿车突然从旁边的巷子里冲出,躲闪不及的李女士当即被撞倒在地,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李女士腿部半月板受伤。而随后,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报告也出来了,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被认定为全责。

  因为她是半月板损伤,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李女士属于特殊体质,每次手术前都会出现炎症,致使手术日期一推再推。考虑到身体的特殊性,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李女士就前期的治疗费用已诉至法院,经过审理,已产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赔偿到位。但是,李女士的伤情到现在也未痊愈,她只能保留了对还会产生的治疗费、手术费的诉权。

  如今,李女士仍未手术,医生建议只能进行外部的康复理疗,目前又花去了各项费用5万余元,所耗时间与费用远远高于常规的手术治疗。

  对此,承担事故全责的驾驶员王某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半月板的治疗通过手术,并不复杂,费用也不需要很多,他可以承担。但是,对于李女士这种特殊体质的人,如果一直不能手术,却还要让他承担越来越高的费用,明显不合理。

  老太太被撞成“植物人”

  【案例二】

  老太太被撞成“植物人”

  担忧:昂贵的住院费谁承担?万一接回家后去世,赔偿能拿到吗?

  无独有偶。今年的8月9日,在城北一处快速通道上,横过马路的六旬女士王某遭遇飞来横祸,一辆急速行驶的大货车刹车不及,径直撞到了其身体左侧,王女士瞬间被撞飞出去,跌落在十几米外的路边草丛中。

  事发后,王女士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因抢救及时,王女士保住了性命,但是因为撞击太重,经抢救后长期昏迷不醒,变成了通常所说的“植物人”。

  面对这一结果,王女士家人悲痛欲绝。为了医治,家人到处筹措资金救治,截至目前已经花去了医疗费用30多万元。

  前段时间,交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报告,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全责。

  “我们现在很矛盾,不知道该怎么办好!”王女士的儿子周先生如今深陷痛苦之中。一方面,他要每天面对“植物人”的母亲,承担难以言状的非人痛苦;一方面,现在母亲已不需要特殊护理,但如果仍住在医院,每天昂贵的特护病房住院费已让他无力支撑。

  从节约费用的角度,他想把母亲接回家中照顾,但又担心如果母亲在家中不慎出现异常,或者病逝,相应的伤残或死亡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而死亡原因,又怎么能说得清楚?

  保全证据,“合理”治疗

  【律师说法】

  保全证据,“合理”治疗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一般都不是争议的问题。但往往在赔偿上,会出现很多的争议。如果没有证据意识,最终得到的赔偿,可能会跟自己的预期相差十万八千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余淼律师表示,针对这两个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都涉及到了证据材料的保全和费用“合理性”这两个问题。

  首先,对人身损害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即在区分责任的前提下,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就要求受损害一方的所有花费要“合理”。按照《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不需要住院而擅自住院、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等,均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除了医疗费外,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等都涉及到了“合理费用”的认定。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相关损失的证明。不论是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还是伤残赔偿金等都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生的医嘱、门诊病历、各种票据都要保管好,以便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

  同时,在受害人病情稳定后,要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余淼律师表示,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李女士进行的康复治疗是否必需、是否能代替手术治疗要由医院医生出具证明确认,从而也就确认了该费用是否“合理”。

  相反,第二个案例中的王女士因为现在不需要特殊护理,只要每日注射食物即可,如果医院同意她出院,那么继续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就不是合理费用。如果王女士在家中不慎死亡,其子女应留意保全关于母亲死亡原因的证据,比如可由医院在确认死亡原因后为其出具死亡证明,以此证明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有关。

  同时,目前王女士的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完全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赔偿数额,这也是将来赔偿时的一个关键证据。

  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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