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家住南京江北某小区的张先生颇有些郁闷,9岁的儿子上3年级,每天上学必须通过小区的大门,不久前的一天下午,儿子上学通过大门时摔伤,左手骨折,花费了4000多元的医药费,还要进行二次手术。后经查看,小区大铁门中的小门只有70厘米宽,但距离地面却有45厘米高,这个设置明显不合理。为此,他打进快报法律热线进行咨询,小区物业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保强律师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张先生的儿子只有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伤害事故中监护人首先应负一定的责任;但门是让人通行的,小区物业的大门,白天应该打开让人顺利通行。如果不开大门开小门,小门也应当方便居民的通行。该小区小门的设置,宽度、高度都存在瑕疵,不便老人、小孩、残疾人的通行,不符合人性化的管理要求。因此小区物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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