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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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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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藏到广西 离婚妈妈上法庭讨探视权
  儿子被藏到广西

  离婚妈妈上法庭讨探视权

  离婚了,可是每次去看孩子都困难重重。要么见面的时间地点总是变来变去,要么说好见半天却只给一个小时,要么干脆连孩子都不给见……由离婚衍生出的探视权纠纷近年来在南京的法院里越来越多,而有的纠纷由于当事人情绪的对立,闹到了执行法官的手上。面对棘手的案件,法官呼吁说,要解决探视权纠纷,请先把探视之外的事情“理理顺”。

  [案例一]

  儿子被前夫

  藏到千里之外

  李小姐和陈先生都是高校老师,几年前两人结合,婚后生活一直甜蜜。没想到两人的裂痕却出现在儿子出生后几年,争执的起因竟然是对儿子的教育方式。

  两人为此闹了很多不愉快,一次争执中李小姐气愤地将丈夫买给孩子的英语读物撕烂,而丈夫也不冷静地动了手。以此为导火索,两人陆续发生了不少矛盾,直至感情破裂。

  前年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抚养和探视进行了约定:儿子由陈先生抚养,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李小姐将儿子接过去一起度过。

  这份协议的执行一直磕磕绊绊。李小姐说,每次她去接儿子,前夫都冷言冷语,有几次还故意不在家。去年下半年,李小姐一直没有见到儿子,经过再三询问,前夫才不慌不忙地告诉她,儿子被他送到广西老家去了。

  “这怎么行?”李小姐说,“难道我们之间的协议是废纸吗?”可是丈夫认为,儿子喜欢爷爷奶奶,到广西生活是孩子的意愿,“你不能因为满足自己的愿望,就勉强孩子,或者我给你出个主意,你可以到广西去探视嘛”。

  无奈之下,李小姐将前夫告上了白下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满足李小姐的探视权,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陈先生将孩子带回南京抚养,并满足李小姐的探视权。案件是了了,可是如今每次探视还是难免心情不佳。“他心里的气不消,我探视就不顺畅。”李小姐说。

  [案例二]

  外婆每次探视

  都在楼下扯嗓子

  王先生坚决不让孩子的外婆来探视,却是因为外婆的一个“奇怪”举动。

  王先生和前妻生活时,前妻的母亲也和他们一起居住。可是生活中王先生和丈母娘的关系却始终无法融洽。他说,丈母娘对自己非常苛刻,生活中有一点不顺眼就会对自己大吵大闹,还经常骂他“没出息,穷光蛋”之类的话。时间长了,王先生觉得难以忍受,由于每次争执时妻子也站在母亲一边,王先生和她们的关系逐渐冷淡。

  前年,王先生诉上玄武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儿子由王先生抚养,孩子的母亲和外婆拥有探视权。一开始的探视还风平浪静,可是在几个月后,王先生却发现了外婆的“奇怪”举动。

  “王××,我来看宝宝啦!你快把宝宝带下来!”王先生家住4楼,在探视的那天他听到叫声,马上冲上阳台,发现外婆站在楼下,扯嗓子高喊。他让外婆别喊,并说马上把孩子送下去,可是外婆持续不断地大声重复那句话。等到王先生手忙脚乱地带着孩子到了楼下时,楼下已经围了一圈邻居,看到王先生和外婆声嘶力竭的样子,邻居们纷纷对王先生指指戳戳,有几个老人甚至当场指责王先生“不孝顺”。

  王先生一肚子委屈,却根本无法发作,只好作罢。让他倍感意外的是,次月的探视,外婆仍然是在楼下扯嗓子高喊,这让他无比窝火,却找不到对策。“到了第四次,我只好事先带着小孩到其他地方躲躲老人家的风头了!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

  这样一来,前妻和外婆无法探视到孩子,为了讨要探视权,前妻把王先生告上了法院。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孩子外婆的举动是对探视权的滥用,外婆对此应当负一定的责任。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双方的情绪得以缓和,前妻表示以后尽量自己去接孩子,而外婆也答应如果去接不再高声喊叫。

  [案例三]

  想探视

  孩子怎么不答应

  离婚夫妻对孩子的探视矛盾,不仅仅存在于双方之间,有时候孩子也会表态反对探视。

  高先生与妻子因为性格不合离婚后,重新组建了家庭。但是他与女儿的感情一直还不错,每个月的探视他从来没有错过,可是去年他发现女儿不让自己看她了。“你是坏人!”才9岁的女儿为什么会这么肯定地说自己?高先生认为,这一定是前妻在背后捣鬼。

  经过仔细了解,他这才知道,前妻经常对孩子宣传说:“你以前的爸爸不是好人,在外面学坏,你老去他那边会很危险。”久而久之,女儿信以为真,便拒绝让高先生探视。

  高先生感到很生气,他说,前妻对自己有气他也知道,但是怎么用这种方法来报复呢?为此他将前妻告上了玄武区法院,要求获得“真正”的探视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又把孩子找来进行了沟通,最后前妻这才答应今后不再“说坏话”。

  ■律师说法

  说法一:

  阻挠对方探视

  可能被拘留、罚款

  探视权的纠纷是个老大难。对此江苏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葛勇武律师深有体会,但是他认为,如果一方阻挠探视权的行使,也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底线。对此他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写到了江苏都市网的博客上: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在探望子女问题上时有矛盾发生,闹到法院打官司或申请执行的也不在少数。

  但是很多“另一方”都不愿履行这协助的义务。这时,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中也没有涉及探望权的问题,当事人能否单独就探望权再次向法院起诉呢?最高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那么,如果一方在人民法院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后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这一特殊问题该怎么采取强制措施?能否对被探望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将被探望人押至探望人处等)?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说法二:

  离婚时就探视细节

  做出详细约定

  “探视权毕竟是人身权的一种,强制执行很难真正解决问题。”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史星慧律师说,“比如说一方不给探视,另一方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成功地进行了一次探视。那么下一次呢?再申请强制执行?”

  史律师说,解决探视权纠纷,关键不是“法”,而在于“情”。“每一起探视权纠纷的背后,都是双方矛盾和怨气的堆积,不真正坐下来化解矛盾,即使行使了探视权,也是疙疙瘩瘩的。”

  一位资深法官提出了这样几点建议。一是当事人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学习,通过普法教育知道阻挠探视的不利后果。二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将探视的细节比如时间、地点、频率、方式等等详细约定,在约定这些细节时,要综合各种情况考虑,并征求懂法人士的意见,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换位思考了。探视权一方面是让父母或者爷爷辈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另一方面也是关乎孩子顺利成长的大事。孩子是无辜的,作为离婚父母都应正确理解探视权的立法本意,为孩子多一些考虑,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同时还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下,双方多一分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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