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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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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勇敢”是鼓励行政违法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行政诉讼中,法院要敢于判决政府败诉,这才能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11月28日上午,佛山市中级法院新闻中心大厅里,20余名全国、省、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济济一堂,争先对法院工作提出询问和建议。据悉,这是佛山中院今年首次邀请人大政协旁听。

  (《南方日报》11月29日)

  执掌审判权的法院由人大产生,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职责所系,是制度使然。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听取建议,这对被监督者而言,是一种积极的姿态,也值得认可。

  但对于监督者来说,却理应看淡被监督者的这种“积极姿态”。应约而为的监督能否有效,其实大可存疑。就好像“热烈欢迎XX检查团莅临我院明查暗访”的背后,总有着宾主把酒言欢的“和谐”。一团和气的背后,被邀请者多半也不大好意思给被监督者挑刺,即便挑,也多半挑得不痛不痒。有效的监督更应是日常的监督和不请自来的监督——每一个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心里都必须存有这样的认知。

  以监督者的身份鼓励法院“要敢于判决政府败诉”,这是一个亮点,敏锐的记者把这句话作为报道的导语,用心良苦,也着实引人关注。这句充满了希望和期待的关键语句,显示出就现阶段的司法生态而言,法院似乎还不太“敢于”判政府败诉。报道里有数据为证: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327宗,中院审结各类一审和二审行政案件179宗。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妥善解决行政纠纷,通过建议行政部门自行撤销或改变其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使行政相对人主动撤诉。

  法院所倡导的和解之策完全称得上“成效显著”,其结果是“今年以来,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案件为77件,同比上升113.89%。”原告撤诉之后,法院自然无需为听审下判而苦恼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也大可对外宣称,今年在行政诉讼的败诉率上同比下降了多少多少。这真是一个“双赢”甚至“三赢”的策略——然而在这些被法院视为“政绩”的数字背后,行政诉讼的制度宗旨以及司法在制约行政权滥用的制度功能,却被人为地抛弃、或至少是被忽视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大量调解而极少下判,固然可以化解纠纷,却在另一层面极大地鼓励了行政违法——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违法行政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被告上法庭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需要在庭审前接受法院的调解,撤销或改变引发诉讼的行政行为就好了。通常情况下,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都会知趣地放弃司法救济。

  所以,有政协委员鼓励法院“要敢于判决政府败诉”,可谓言辞恳切,正中要害。只是,监督者在提出建议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思考这一建议中隐含的关键问题:法院的“勇敢”从何而来?

  法院之所以不敢判政府败诉,源于司法地方化的现实。当地方政府牢牢掌控着当地法院的人、财、物权时,法院的独立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的自觉——这样的制度安排本身存在一个悖论,行政机关要是都能自觉守法,那就不需要行政诉讼,甚至法院也不必设立了。当制度将司法权设计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一环,就必须保证司法在人、财、物上的独立,唯其如此,法院方可摆脱行政的干扰,从而坚持自己的独立意志。

  换言之,法院的勇敢并不取决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鼓励或希望。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应在司法与行政权的合理配置上大胆建言、并努力促成制度的逐渐完善。只有科学的制度方能保障法院的勇敢。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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