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孙先生于2004年结婚,婚前孙与父亲共有市区一套约90平米的产权房。2007年,父亲将共有房屋属自己的份额给了孙先生,并写有书面赠与合同,现正在办理公证及相关手续。王女士向快报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接受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保强律师答复,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某婚前与父亲共有的二分之一房产应属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孙父如自愿将与其子共有的房屋份额,以赠与合同方式确定只归其子所有,并办理了公证及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则应属孙某一方财产。快报记者 宗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