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来电咨询:2003年5月,我朋友刘某向我借六万元买房,当时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刘某与张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4月离婚。我现在找刘某索要六万元借款,若刘某没有偿还能力,我能否向张某索要?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徐小兵说:刘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所需,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但不影响你向他们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做出处理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你现在仍可以起诉刘某及其原配偶张某,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六万元的债务。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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