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公民发言
近期将出台的《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企业交付前要通知购房人先查验房屋,查验后再依据合同规定办理交付手续。这一规定将打破以往“不交钱不给钥匙”的常规。
(《北京晚报》11月1日)
这样的制度体现了公平交易原则,也更容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这一政策该如何落实,却是一个难题。对于什么是“验房”,《规定》必须给一个严格的界定,否则,开发商会将售楼小姐带着客户去走马观花地看看房屋都算作是验房,那“先验房后交钱”就成了走过场了。验房期限应该足够长,好让房屋来承受各种恶劣环境的考验。笔者前两年买房,当时是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看了一个顶层,价钱也合适,于是就付款领了钥匙,结果一星期之后遭遇瓢泼大雨,这才发现该房漏水严重。可见,验房必须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否则,很难验出问题。
另外还必须规定,先验房后给付房款,不能成为开发商拒绝提供进一步服务的借口,就像“商品出柜,概不退换”是非法的规定一样。有些开发商也许迫于政策压力,会同意先验房后付房款,但在房屋以后出现问题了,他就会“理直气壮”地认定消费者已经经过严格“验房”了,从而拒绝退还或作相关补偿。实际上,房屋质量问题很多时候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验房只能说是“初查”,不等于“终审”,开发商当然不能以“验过房”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但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