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夫妻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出境游合同,不料出发前10天,妻子突发疾病住院手术,而丈夫又必须要照料妻子,出游无法实现。丈夫随后与旅行社协商,要求取消原订合同并请求退款,但旅行社不答应,由此引发诉讼。昨天,鼓楼法院一审判决,除原告自愿要求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责任外,其余9215元费用由旅行社退还原告。
法院判定旅行社应当退款
旅游前突发疾病手术
今年2月,平时一直忙忙碌碌的王先生和李女士夫妻决定出境旅游。2月12日,夫妻俩找到一家知名的旅游公司,经过洽谈,双方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月26日夫妻俩随旅游公司的团队去美国塞班岛旅游,行程共计6天,总费用为9700元。
谁知就在签下合同的第4天,李女士突发疾病,不得不住院手术治疗,而王先生也必须陪伴和照料妻子,出境游事实上已无法成行。2月16日,王先生将妻子的住院证明通过传真发给了旅游公司,表示要取消行程,并要求退还已缴款项,但旅游公司没有答应。事后王先生又多次找到旅游公司协商退款,但均无果。
前不久,夫妻俩将旅游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夫妻俩在诉状中表示自愿承担5%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被告旅游公司退还9215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游公司对原告的起诉事实不持异议,但表示不可能全部满足原告的诉讼主张,他们说,两原告不能如期参加旅游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旅游公司没有主、客观的过错及违约行为。两原告认为由于疾病不能参加旅游,属于法律上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的事由,对此,被告认为不能成立。根据包机旅游的惯例,被告只同意给予两原告已缴费用20%的补偿。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钱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合同履行前,李女士因患疾病住院进行手术,其配偶王先生及时将此情况通知被告,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明确向被告提出要求取消旅游计划。
法院认为,李女士患病住院手术,原告既无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可能,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且在解除合同的时间上,原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
旅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交纳的费用。关于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问题,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自意承担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属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退还两原告旅游费9215元。通讯员 李自庆
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