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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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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封顶”意味着什么?
  【学者视线之周泽专栏】

  【学者视线之周泽专栏】

  10月29日《北京青年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将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不由让人将之与2006年7月郑州曝出的天价养路费滞纳金事件联系起来:一辆吊车欠缴养路费三年,欠费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在这起曾经引起养路费合法性之争的天价养路费滞纳金事件中,天价养路费滞纳金的合理性也曾备受质疑。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封顶的规定,似乎正是在回应公众对天价滞纳金的质疑。

  对因欠缴税费或罚款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设定一个限度,是必要的。罚款或滞纳金,目的不外乎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纳税费或罚款义务,而不是为了向当事人多收取额外费用。天价滞纳金的出现,意味着在相应行政法律关系中,加罚的滞纳金已经纯粹成了对当事人的惩罚,而不再具有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意义,完全失去了滞纳金这一制度的应有功能。而且,在滞纳金累计成了“天价”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已经无力缴纳,从而使相应滞纳金不可能被执行,最后只能不了了之。这意味着,相应法律法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条款也就基本上失去了约束力。这样,“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也就成了空话。因此,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设定一个限度,使之被控制在当事人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正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

  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角度来看,加罚幅度越高,督促的效果可能会越明显。加罚不封顶对当事人缴纳税费和罚款,可能会有更大的强制效果。但滞纳金不封顶只能沦为一种纯粹的不教而诛的惩罚,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制度纠错功能。因此,对于行政职能部门来说,不能只借助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这一措施来督促当事人履行税费或罚款缴纳义务,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应缴税费或罚款的当事人进行告知和上门催缴,在经告知和催缴仍无效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诉讼等措施,强制收缴,而不应对应缴税费和罚款的当事人不管不问,直到罚款和滞纳金日积月累达到了天价才来过问。

  实际上,既往的天价滞纳金事件中对当事人的罚款或滞纳金之所以形成“天价”,正是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行政懈怠,未能及时履行清收税费或罚款职责的结果。如果有关职能部门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催缴应缴税费和罚款,即使法律法规未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设定上限,也不致于产生天价滞纳金。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虽然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设定了上限,但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催收应缴税费或罚款,导致对当事人欠缴税费或罚款而被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即使不到天价,仍然是不应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执行罚款超过30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汇款或者拍卖查封、扣押财物的方式强制执行,是有道理的。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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