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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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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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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仅限于职务犯罪?
  【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10月26日召开的十届人大第30次会议上表示:检察机关始终把加强对职务犯罪侦察活动的监督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行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国青年报》10月27日)

  推行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陷办案人员,也有利于防止询问中的刑讯逼供。实行这一制度,既然是对犯罪嫌疑人和办案人员双方都有益处,是一种进步之举、正义之举,那么,为什么只限于在审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使用,而不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呢?

  客观地讲,在我国每年立案或审结的大量案件中,职务犯罪仅占很小的一个比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11日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报告,2005年全国共批准逮捕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86万多人,立案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万多人,仅占全部批捕嫌疑人的5%左右;另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3月向“两会”作的报告,200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类案件245254件,职务犯罪类案件23733件,仅占到刑事案件数量的十分之一。

  如果我们只对职务犯罪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询问时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而对大多数非职务类犯罪嫌疑人仍采用传统的审讯方式,势必给公众造成即使成了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官民有别、官贵民贱、有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印象。因为顾名思义,有资格成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能够享受“全程录音录像”询问“待遇”的多是“官员”。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一是近年来被媒体披露的、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的、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多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如轰动全国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的李久明案等,而职务犯罪中的此类案件,相对来说要少一些;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司法系统的腐败行为时有发生,越来越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三是对职务类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案件,最终结果有相当部分量刑趋轻,公众感到无奈与茫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更加注意的是:普通公民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后,在审讯程序以及取证方式上的公平与正义问题,至少应当与职务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现代化询问方式相同。

  再者,从投入的成本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案件的审讯过程中应用,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其并非是多么尖端的高科技,这一监控方式,近年来在我国的金融、交通、教育、商业以及大型公共场所都已普遍采用,而司法部门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无论是我们国家的财力状况,还是从法律技术手段需求看,都应全力采用这种询问方式,不能仅限于职务类犯罪。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表现在遵守国家法律、量刑定罪等方面,同时也体现在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官员的职务犯罪,还是非官员的其他种类的犯罪,在讯问、审理程序上,采用先进的、现代化的审理方式和取证方法,也应该一律平等,这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正义之举。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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