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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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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当然也不能“擅闯民宅”
  【今日视点】

  ■今日视点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新华社10月26日电)

  “进入公民住宅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钟泰说,在授予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要防止他们在执行时滥用权力。“建议尽量不要把进入公民住宅这样的权力给予一般行政机关,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会受到影响。”

  何钟泰还用了如今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西方谚语:“我的房子虽然破,风可进,雨可进,但未经我允许,皇帝不能进。”这句话的价值核心就在于清晰分界了公权和私权,防止公权去侵占私域。

  实际上,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在“强行进入住宅”上没有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恰恰反映了某些立法者、执法者对于民权保障的相对意识仍比较淡漠,在社会管理中更多地套用“管理为主、服务为辅;效率为上、公平次之”的单向度模式,并且在行政法规制定乃至国家大法制定过程中,也受到以上思维取向的导引,对法律条款有关公权力行使手段的多样性、强制性、便捷性规定详尽,而对私权保障路径则往往粗放化、简单化甚至一笔带过。尤其是公民私权受到公权机关不当行为侵犯后如何维权,更是省略到几近于无,或者制定程序繁杂、成本付出高昂的制约性条款,让公民望而却步。

  这样的法律是残缺不全的,它没有承担维系社会公平、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责任,比一般的行政权力滥用为祸更甚。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如果法律出现偏差,必然让本应被制止的、不符合法律正义精神的行为,获得了伪正义的外衣,有沦为“恶法”的危险。

  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人大代表们对行政强制法草案有关“进入民宅”条款的建议与质疑,是代民发言的职责所在,更来自于天赋人权的自然本性。他们深知:如果行政强制法草案有关“进入民宅”草率通过,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公权肆意践踏私域的现象,其受害者将是全体公民,他们自己也无法幸免。只有通过细化法律条款,加强法律解释,以更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精神,来监督执法者依法从事,才符合“法律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正义原则”这一法治逻辑。

  人大代表的建言是民心所向,我相信在此基础上,行政强制法草案在“强行进入住宅”的规定上会日趋完善,充分保证民权的行使。不过,未来类似的立法监督关口应当前移,无论是行政法规制定,还是国家大法出台,都应保证更广泛的民意参与与监督,“法无民意授予则不成法”应当成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秉承的立法原则,“惟有保证民权的法律可进私宅”所包含的公权克制意识,应当成为执法者普遍遵从的法治原则。(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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