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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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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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债券离婚时不分割
  2004年5月,李先生与孙女士结婚。此前,李先生父亲病故,他与姐姐共同继承了6万元债券。2005年,债券到期,李先生获得了3万元及利息。

  今年,孙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双方为这3万元发生争议。孙女士认为,这笔存款虽然是李先生在婚前继承的,但财产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先生昨日打进快报法律热线咨询求助。

  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保强认为,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谁的婚前财产还是谁的。另,《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先生在婚前继承了父亲的债券,虽然在婚后才取得,但这并不影响债券属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李先生可以与孙女士再行协商,也可通过诉讼解决。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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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0~11:00 饶奋斌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0~16:00 王健 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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