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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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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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是盲目的接轨
  ■热点纵论

  郑州轻微刑事案可不捕不诉引发激辩 。“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并没有降低执法标准。”7月16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针对质疑作出回应。

  (7月17日《法制日报》)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非诉化处理似乎已经成了一个潮流。但我们在与国际潮流接轨前一定要明白国际上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他们往往是指违警罪、超速驾驶等犯罪,而我国并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犯罪,只是将其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本身是排斥了违警罪等轻微刑事犯罪的,而只包括那些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于国外的一些规定生搬硬套,动辄以轻微刑事案件为由予以不诉,操作不当就极易成为一种法外开恩,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比如说,在我国没有暴行罪的情况下,就不宜认为那些致人轻伤的犯罪是轻微犯罪而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很多国家,运用暴力即使未致人伤害也会认为是犯罪)。

  一个法治国家应该以悲悯的态度立法,而应该以严厉的态度执法。而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执法态度的软化,却在危害着社会的秩序与人际的平等:往往打着宽严相济的名义对于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处理,损害人与人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人性理由的滥用,则使得司法权威受到了挑战,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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