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图 俞晓翔 |
|
一对恋爱六年、同居四年的青年男女,几年前就将经济也“合二为一”了。如今,已经反目的这两人,更是为了一本12万元的存折闹得不可开交。男方说:“钱都是我挣的,只是当时让她去存。”女方说:“这里面有一半是我的工资收入,另外一半应该作为青春损失费,也应该是我的。”
相爱两年后同居
2001年,21岁的浦口人李梅经人介绍到江宁一家楼盘做售楼小姐,在那里她认识了陈钢,两人很快成了男女朋友。陈钢比李梅年长四岁,是江宁一家电力公司的职工。那几年陈钢吃了不少苦,每天把李梅从江宁送到下关,然后目送她登上开往浦口的轮渡。
对于往昔的甜蜜,李梅说她永远都不会忘记。“那时候,他对我的关心可以说是细致入微,最让我感动的是我们认识以后的那个冬天,他经常是天不亮就从家里出发,专程赶到下关码头去接我。每次看到我从甲板走下来,他总是第一时间拿一件厚厚的呢子风衣给我披上,然后递一袋热乎乎的牛奶给我,告诉我‘女孩子多喝牛奶有好处’,说老实话,好多次我喝着他递过来的牛奶都想流泪,我甚至认为,我这一生再也不会遇到比他对我更好的男人了。正因为如此,这几年我对他也非常好,可以说比对我自己还好!”
相爱两年后,两家的父母见了面,算是正式承认了这门亲事。2003年春节后,他俩在江宁区租房同居了。虽然没有那一纸婚书,但这两个年轻人俨然夫妻一样,在锅碗瓢盆中快乐地过着他们的小日子。大大咧咧的陈钢每个月发了工资都交给李梅,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存折,写的是陈钢的名字,但每次存钱取钱都是李梅去操作。
网恋导致感情破裂
2006年7月初,陈钢单位的网络向职工开放了,这样他上班时间就可以上网聊天了。陈钢很快就被纷繁的网络世界迷住了,他还有了一个远在浙江诸暨的29岁已婚女网友刘沁。刘沁告诉陈钢,她和丈夫的婚姻在三年前就名存实亡了,但她为了孩子,还是忍了两年才离婚。如今,她暂时不想再成家了,寂寞的时候就上网聊聊天、解解闷。陈钢告诉刘沁,他还没有结婚,“但已经没有了激情”。刘沁告诉他:“希望我们的相识,能够让彼此多一个能说说话的人!”
一次聊天中,刘沁告诉陈钢:“昨晚我梦到你了,但我不知道你长什么样,就当你是刘德华吧!”这句话把陈钢给逗笑了,他很快从网上给刘沁发了一张自己的照片,刘沁很快发过来一行字:“你比刘德华亲切得多!”轻松的话语,将两人的距离再次拉近。陈钢半是玩笑、半是试探地问了句:“你会不会爱上我?”刘沁的回答是:“这个问题太复杂,还是让我的心来决定吧!”陈钢说,与李梅相比,刘沁乐观、风趣、优雅,他很快就喜欢上了这位女网友。
为了能随时与刘沁聊天,陈钢专门买了一台手提电脑,为此李梅非常生气,坚决不同意给他钱,陈钢就向同事借了6000元钱去买。陈钢很快与刘沁交换了手机号码,两人之后基本上每天都要互发几十条短信,俨然一对热恋中的情侣。
当年国庆节,陈钢谎称“去看一个老朋友”,到浙江去与女网友刘沁见面了。和很多网恋故事一样,两人在当地的一家旅馆上演了“激情戏”。陈钢还用手机拍了几张他与刘沁的合影,回来后存到了自己的手提电脑里。
她拿走12万元的存折
陈钢网恋的事,李梅最先是从家里的电话费上感觉到的。从今年2月开始,李梅发现家里的电话费经常会到五六百元。更让李梅不能理解的是,以前一下班就回家帮她做家务的陈钢,现在一有空就上网,而且常常会通宵聊天。李梅不明白他究竟有什么重要的事,“怎么总也讲不完”,而陈钢对于她的追问根本不予理睬,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僵。气愤之下的李梅,将家里的长途话单打了出来,发现陈钢经常与一个浙江的手机通长途,最长的一次两人通话达三小时之久。李梅觉得这其中一定有问题,于是用自己的手机打过去,但她不知道对方是谁,只能问对方“是不是认识陈钢”,没想到对方没好气地说“这好像不关你的事吧”,此后就再也不接她的电话了。李梅只能回头去找陈钢理论,哪知道陈钢更干脆,说:“我已经对你没感觉了,我们还是分手吧!”
今年4月底,李梅从他们租的小屋里搬了出来,临走前一天她将陈钢电脑里的聊天记录和他与刘沁的照片全都拷贝了下来,同时拿走了他们共同的一本存折(户名为陈钢),上面共存有12万元钱。之后,任凭陈钢及他的父母怎么索要,李梅都不同意把存折还给他,理由是“这里面有一半钱是我的工资收入,另一半应该作为我的青春损失费,谁让陈钢不忠于我们的感情了!”而陈钢却拿出种种证据,证明存折上的钱都是他这几年挣的,但李梅根本不理他这套。索要无门的陈钢,上周将李梅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梅返还那笔12万元的存款归自己。
李梅对此表示自己“有必胜的信心”。昨天,李梅向记者出示了这些年来她保留的去银行存钱的回执,以此证明“这些钱至少有一半是我的”。至于那剩下的另一半,李梅认为“也应该归我,谁让他在外面乱搞网恋的,他总要为此付出代价吧”!
■律师说法
钱归谁,关键看举证
这12万元究竟应该归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邹君律师认为,既然存折上的户名是陈钢,那应该理解为这笔钱归陈钢所有。如果李梅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其中一部分钱款是她的收入,那她应该将自己的证据及时提交给法庭。至于李梅所说的“青春损失费”,邹律师认为,“法律并不支持这点,他们毕竟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文中人物为化名)快报记者 丁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