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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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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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藏在哪儿才安全
  [今日话题]

  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7月3日《东方早报》)

  [读者快评]

  “私房钱”藏在哪儿才安全

  把私房钱存进银行有被“协助调查”的风险,那么得藏在哪里呢?藏在臭鞋子里、脏衣服中、地板下面还是其它更为隐秘的所在……看来,有私房钱的男同胞们得为此大费一番周折了!

  夫妻间的财产的确应该透明化,然而比较而言,之后的“查”显然不如之前的“婚前公证”更有实际意义。由此可见,规定倒还在其次,夫妻间的诚信是相互的,仅靠法律的规定显然很难实现。至少在这一问题上,再严格的法律也会有“束手无策”的时候。

  当然,让人想不通的是,仅仅规定“妻子有权调查丈夫私房钱”,难道是要迫使男同胞学会更精明地藏私房钱?

  曾经帅哥过

  无须干涉“私房钱”

  这里面有两个概念应该澄清,一是“私房钱”的概念;二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概念。

  从法律层面看,“私房钱”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的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收入的一部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生活习惯、消费习惯,“私房钱”一般数量极少,占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比例甚微,这样的“私房钱”并不能影响或决定什么,法律也无须干涉。如果丈夫“私房钱”的数量超出正常可供支出的范畴,妻子虽怀疑但并不影响或破坏夫妻关系,法律也不应该干涉。只有在婚姻关系难以维持,需要依法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有必要理清“私房钱”的脉络。这种情况,在婚姻法中已经有了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点到为止,不应助妻子因得不到“私房钱”控制权火上浇油。

  如果妻子可查丈夫的“私房钱”,能够提升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倒可以一说。事实上,家庭中,妻子的权益与丈夫的权益是分不开的,妻子执意要查丈夫的“私房钱”,不仅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稳定,反而可能使妇女权益受到更为不利的侵犯。何况,操作上难以掌握和控制,有立法难以执法,法律的“空头支票”也没什么意义。广春

  丈夫有权查妻子“私房钱”吗

  既然妻子对丈夫的“私房钱”有知情权,可以请银行等有关单位、个人协助调查。反之,丈夫是否也有权检查妻子的“私房钱”呢?

  谈到“私房钱”,我们似乎总认为那是丈夫的事,好像妻子就不会有自己的小金库。作为个人可以有这样的看法,但是,对于法律而言,显然考虑问题就不能如此偏颇,应该力求公平公正,而男女平等自然就是最起码的一个公平。

  或许,妻子在家庭中处于弱势一方,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判定,查“私房钱”是妻子的独有权。因为,我们时常听说某某是“妻管严”,在此情况下,妻子的经济权力比丈夫大。如果此时,我们还要让妻子再来收缴丈夫那点可怜的私房钱,是否有点过分了?广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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