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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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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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让垄断企业与“市场”保持距离
  ■今日视点

  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草案强调,垄断行业经营者须“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6月25日《中国青年报》)

  长期以来,中国老百姓深受垄断企业之苦———油价说涨就涨、跨行查询费说收就收,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与此同时,垄断企业高工资高福利的新闻也不断见诸报端,在这样的双重刺激之下,普通百姓与垄断企业的对立情绪越来越严重。此次反垄断法草案增加“垄断企业不得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可说是对社会公众心理的一种安抚。当然,我们希望反垄断法能够给那些垄断企业套上笼头,让他们不再随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但说老实话,从草案中“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等软绵绵的字眼和并未出现的处罚条款来看,反垄断法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让消费者免受垄断之苦,实在还是个巨大的问号。

  众所周知,我国的垄断企业往往和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让垄断企业回归公益性的正确轨道上来,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与制定反垄断法同样重要的一个事情就是———政府应该尽快破除垄断企业“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定位,让垄断企业重新戴上“公益第一、市场第二”的帽子。“市场原教旨主义”相信市场可以解决一切,也就是说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也正是在所谓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名义下,很多垄断企业才能既占据了垄断优势,又在市场上如鱼得水———在面对竞争时,他们是垄断的;在面对消费者时,他们又是“市场”的。

  但事实上,垄断和市场却是天然的对立面———垄断即意味着你不需要面临过多市场竞争就能享受垄断利润,也意味着你不能动辄就拿市场来说事。既然垄断企业的利润得来要比一般企业省力得多,那么垄断企业就应该更多地体现自身的公益性,因为你的利润所得是以公共资源为依托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垄断企业的利润所得就类似于国家的税收,也应该最大程度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性。在国外,当然也有一些行业是属于天然垄断性质的,但政府对这些行业都有“强制公益”的要求,对其利润率和利润分配都有强制性的限制。断然不允许垄断企业既得垄断资源,又得市场之便利。

  遗憾的是,多年以来,我国的垄断企业一直在市场化改革的名义下凭借垄断地位捞取超额利润,动不动就拿“与国际接轨”和“市场”来说事。既得垄断资源,又能最大程度地以市场的名义牟利,这正是我国垄断企业让人看不过去的主要原因。现在反垄断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但我认为同样重要的一点是政府重新给垄断企业一个“公益第一,市场第二”的清晰定位。北京恢复公交行业的公益性,正是一个好的开头。

  (本报评论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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