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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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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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第一责任人” 不能让政法委书记来当
  “第一责任人”是一种很有效的问责机制。经济发展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命案必破公安局长是第一责任人,环保问题环保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如此等等。不过,“第一责任人”的问责机制却不可滥用,否则就会出现“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的效应。

  眼下就有一例。从去年2月起,河南省委政法委组织、指导河南法院系统掀起一场“执行风暴”,排查出的17万余件执行积案,在清理执行案件中,河南把各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确定为第一责任人,亲自督促检查。17万余件执行积案,去年当年执结155226件,而2007年全省法院新收案件已执结60%。

  (《人民日报》6月18日)

  但这些效果并不能排除我对政法委书记充当执行案件第一责任人的考问。有权力就有责任,这话反过来也成立,有责任就有权力,政法委书记如果是执行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他要对法院的执行事务负责,那么他当然必须有领导法院各种具体事务的权力,可以安排法院各种力量来进行执行,推而广之,政法委书记也当然有权过问法院的审判事务。

  政法委书记如果具体负责法院事务,显然就与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相悖。当然,我更担心的是法院的行政化趋势因此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借尸还魂。法院的审判工作与行政工作规律不一样,审判工作讲究亲历性,需要法官经过庭审进行独立判断,政法委书记如果担当了法院的领导,具体负责了法院事务,那么很可能将行政的思维运用到司法当中,事事“请示汇报”,使得当前法院严重的行政化趋势更加严重。此外,政法委书记也是一地领导,在“执行风暴”中,他可能积极支持法院依法执行,但是,风暴过后呢?他会不会为了地方的利益而利用自己具体领导法院事务的权力来干涉法院的依法执行,使得地方保护主义更加严重呢?我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经验表明,地方党政官员干涉执行工作,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还担心政法委书记充当执行案件第一责任人,会让政法委协调案件的现象重现。我们不会忘记,佘祥林冤案,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了冤案的出现。所以,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做法招致舆论的一致批评。但是,如果政法委书记充当执行案件第一责任人,继而成为法院的上级领导人,那么这种现象就不能避免。因为,政法委书记负有督促公安机关搞好地方治安的责任,那么为了多处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他会不会再搞协调会议,让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起坐下来协调案件,从重从快处理案件呢?

  所以,我的观点很明确,面对“执行风暴”的问题,政法委当然不能袖手旁观,要为法院排忧解难,排除地方干扰。不过,如果因为“执行难”将政法委书记确定为第一责任人,那么,公安机关命案必破是不是要将政法委书记定为第一责任人,检察机关加大贪污受贿案件查处是不是要将政法委书记定为第一责任人,司法局的律师、公证的管理是不是要将政法委书记定为第一责任人?如果都要担当,姑且不说职能的错位,他忙得过来吗?

  (作者杨涛系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客座教授)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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