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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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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
  快报讯(记者 郑春平)医疗责任险将重新“披挂上阵”。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有关意见,要求在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

  百姓“看病难”,往往也体现为医患纠纷的“处理难”。有数据显示,医患纠纷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医患关系也因此变得紧张。2002年,“医疗责任险”这一经济调节手段应运而生,即将医院因医疗事故或差错而形成的对于病人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保险来支付。江苏省1500余家各类医院当年投资高达10亿元。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医疗责任险的实效不如人意,医院和保险公司双方都无心再“合作”。

  新的实施意见则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在江苏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本《意见》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新规定还要求各地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从事医疗责任纠纷调查、调解处理及防范指导等工作。调解组织的运行费用可作为保险费率的组成部分。医患纠纷发生后,调解组织应根据医患任何一方要求,及时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处。如经调解组织调处未能达成协议,则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省政府要求不得增加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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