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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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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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到底该退给谁?
  “当初,他卖房的个人所得税是我交的。可现在,他却想要这笔退税的钱?”家住栖霞的倪先生大呼不解。

  去年底,倪先生和妻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中介表示,可以帮他们做一份“阴阳合同”,也就是给房产局的合同比实际成交的房价低,这样可以少交不少税。但卖房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必须由买方倪先生缴纳。

  最终,买卖双方以70万的价格成交。在交到房产交易中心的合同上注明成交价60万。

  上月中旬,卖房人突然找到倪先生,要求把缴个税的单据给他。原来四月份,他花80多万元买了一套学区房,按照相关政策,售房人在一年内重新购房可退还部分个人所得税。

  南京众泽房产安全交易中心曹启星律师表示,所谓退税是指卖房人在出售自己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根据其重新购房的金额退个税。倪先生和卖方签合同时,没有对一年内退税作约定。根据当时情况,个人所得税应退给倪先生,因为当初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倪先生缴的。退给卖方属不当得利。快报记者 郭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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