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酒仙桥地区危改拆迁用民主投票的方式来作决定,结果已经揭晓,只有占居民总数44.78%的人同意按现有方案进行危改(6月10日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昨天下午和朋友喝茶时聊起此事,其中一位表示认同,认为用民主的方式要比行政强制好得多。我当时就表示反对,记得我表达的意思是:民主只是针对公共领域而言,不能用在拆迁之类涉及私人权利的事务上。至于媒体所谓的“拆迁民主”显然是把民主用错了地方,这不啻于误导民主。
前不久有篇文章题名“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必须警惕,民主也可能是个坏东西。这里的好与坏,不在于民主本身的真与伪,而在于你把民主用在了什么地方。中国古语“橘逾淮则为枳”,拆迁民主即为一例。民主不是无边的,而是有限域的。说拆迁民主是坏的,坏就坏在此地根本就不能启用民主。一旦启用,则不免这样的情况,即一些人利用投票的机会公然侵害或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这种情况如果发生,所谓民主便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为什么“拆迁民主”是坏民主?这要从一个人的生活和生活中的权利说起。任何一个人来到世上,他既是一个自然人,又是一个社会人。作为自然人,他有他的一系列的自然权利,比如生命权、财产权、迁徙权、信仰或不信仰的权利等。作为一个社会人,他也有他的一系列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弹劾权等,这些权项往往是通过投票的方式而实现。根据上述权利,一个人的生活由此形成既有联系又有分殊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自然权利”为主的私人生活,一方面是以“社会权利”为主的公共生活。这两个不同层面的生活,有着不尽相同的游戏规则。在私人生活领域,不存在民主不民主的问题,只存在一个“自由”的问题,而自由则表现为权利不受强制的状态。在公共生活领域,才有所谓的民主的问题,它表现为公民对私人生活以外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投票的权利。
就这两个领域而言,私人生活要“自由”,公共生活要“民主”。这意味着民主是有边界的,它不能越过公共领域而往私人领域延伸。一旦延伸,私人领域中的权利势必遭受破坏。私人生活中的权利是自然权利,它是上天赋予的,西方人惯称为“天赋人权”。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间的力量包括民主的力量都没有理由去侵害,除了它先行侵害他人的权利外。很难想象,在私人生活中,我们居然可以通过投票决定一个人的生与死、他的信仰或他的财产。而“拆迁民主”所以危险,就在于它所触碰的正是私人财产权和迁徙权的禁区,试问,他人有什么权力以投票来剥夺那些产权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权利呢?有似“拆迁民主”之类的坏民主还可以再举,比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饮鸩而死,他就死于广场上的投票民主。理由之一却是他不信城邦的神并向年轻人鼓吹新神。因个人信仰而判处死刑,这样的民主是真的,也是嗜血的。相似的例子还有后来的法国大革命。
也许我们应该形成这样一个共识:就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而言,自由的归自由,民主的归民主。就自由和民主的关系而言,自由比民主更重要,民主是为自由服务的。就酒仙桥地区的民主而言,民主不能用在拆迁上,倒应该用在那位代表酒仙桥街道发言的权力人身上,即他的权力应当是选票选出来的,而不是他的上级任命的。对权力进行选举才是公共领域中的问题,民主如果不是针对权力而是针对权利,是所谓错用民主。错用民主实乃既害民主又害民,为民主鼓吹者则不可不察。
(作者邵建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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