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秦民 秦研 见习记者 李梦雅 记者 宗一多)儿子结婚了,向丈母娘借了钱买婚房。离婚后,钱还没还,丈母娘把女婿和亲家告上了法庭。“这钱是我借给儿子买婚房的,我又没有在这房子里住过,为什么要告我呢?”法庭上,婆婆刘某非常郁闷。
2004年,刘某的儿子准备结婚,但是买房的钱还差一点,小两口协商后准备向准岳母借钱。不久后,刘某和儿子一起,向胡某出具借条:“今向胡某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婚后一年还一万,分若干年还清。”
当年5月,小两口登记结婚了。但因种种原因,今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胡某即于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前女婿彭某归还借款3万元。
刘某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列入被告,而彭某也认为,“就算自己要还,前妻也应承担一半,因为借款是用于买婚房的。”
法律界人士认为,原告出示的借条,系两被告亲笔所写,被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该案经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彭某分期给付胡某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