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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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遗嘱 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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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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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 不具法律效力
  陈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她父亲曾经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弟弟,并公证过。后来生病时,父亲又立下遗嘱,大儿子和小儿子各一半。不久,父亲与大儿子争吵后,大儿子离去,陈女士伺候卧床的父亲。父亲病危时找来邻居、街道干部、亲友等三人,立口头遗嘱,她和弟弟遗产各一半。父亲死后,遗产分割就发生了争执。

  南京金恒律师事务所张保强律师解答:公证遗嘱是有效的,财产应该归弟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其他遗嘱虽然后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陈女士尽了养老送终的义务,可以说服弟弟,也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财产。

  见习记者 李梦雅 记者 宗一多

  [今日在线]

  南京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夏少文

  时间:9:3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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