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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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是刑满释放者当警察的“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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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6 月 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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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刑满释放者当警察的“伯乐”
  ■公民发言

  海南陵水县公安局一派出所原所长李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处4个月拘役,服刑完毕后,李某又回到了陵水县公安局重新穿上了警服、照当警察,这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

  (6月6日《海南经济报》)

  这个李某一定是个身怀绝技的人,没有他,警察队伍办案能力可能就要明显受损。要不然,那么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不从他们中选拔警察,却偏偏要起用一个刑满释放人员?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按照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因此可比照《复函》规定执行。可1995年实施的《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再担任人民警察。后来的《公务员法》也有明确规定。那么,人事部的一个 “函”,就能凌驾于两部法律之上吗?然而,李某毕竟“重新穿上了警服”,这个李某究竟是何方神圣,居然有如此广大的神通,可以绕过法律?

  报道说,服刑完毕后,李某便回到县公安局戒毒所上班。记者就此事向戒毒所杨所长求证,杨所长称“不方便”告诉记者。陵水县公安局王局长则表示不清楚该局是否有李某这个人。我真不明白,这些人闪烁其辞,装聋作哑,究竟有什么“不方便”和“不清楚”的?李某即使有天大的本事,也不会不留痕迹地重回警察队伍。那么,究竟谁是这匹“黑马”的“伯乐”呢?找出这个“伯乐”,显然比盯着李某更重要。

  (张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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