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田雪亭)“我朋友只是介绍别人去买了几辆赃车,又没有收费,为什么会判他刑啊!”前天,南京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华冰律师前来快报接听律师热线,市民周先生对于他朋友的遭遇感到不解,华冰明确表示,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判刑的做法没错。
对此,华冰表示,这种事情要是在以前,法院很难以销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种情形作出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给类似情形统统归为“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华冰律师认为,“隐瞒犯罪所得罪”与“销赃罪”在量刑上是一致的,是对以往销赃罪的行为方式的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今日律师在线]
值班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仇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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