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不久前有一条很搞笑的报道: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诉讼费外,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并且必须在立案之前交纳,这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一项新“规定”。
不支持法院的新农村建设就不立案,这项规定只须依简单的价值判断就可看出其中的荒唐。槐荫区法院也非常清楚这一点,所以在收了当事人的“新农村建设集资款”之后,法官都要一再向交款人强调,“是自愿的啊!”对这种连法院自己都心虚的“新规”其实无须有板有眼地加以批驳。那些道理法院并非不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自然有其苦衷。不挖掘出这背后的制度因素,手中的板子便有可能打错了对象。
槐荫区法院之所以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向当事人搞乱摊派,其根源在于法院也被强行摊派了“新农村建设”的若干任务。不然,有哪个法院甘愿自讨苦吃,对当事人唱白脸,受尽唾骂与批评?
问题正在于,为什么当地要向法院下达“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法院为什么又只能服从这种政策安排,并将这种额外的任务转嫁给当事人?如果注意到目前的司法生态环境中法院高度行政化的现实,我们就不会对这种错位的政策安排表示惊讶了。法院的天职是审判,但行政化之下的法院却又被地方政府赋予了太多行政职能。法官被等同于行政公务员,法院则被等同于政府之内的职能部门。如此一来,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都少不了法官的身影,所以我们才有了扶贫法官、计生法官、创先法官、综治法官等等。在这些行政职能的政治正确之下,审判职能只能暂时放诸一边,法院只能自觉服从而不得提出异议。这些职能的履行情况,甚至还会成为法院在当地创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进而成为衡量法院院长政绩的主要标尺。试问又有哪个法院、哪位院长敢于对这种行政权吞噬审判权的异样状态公开说“不”呢?
司法权被置于行政管理的大盘内,并非济南市槐荫区所独有,而是存在于全国各地的普遍现象。5月23日的新京报报道了湖北钟祥市一位副检察长在当地政府强加的招商压力下成了陪酒员的新闻,据称钟祥市检察院每年的招商任务是200万。当检察官不是忙着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而是忙于招商引资,当法官不是忙着行使审判职能,而是忙着为新农村建设筹措资金,所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也就随之落空了。政府今天叫检察官招商,明天还会让检察官去扫黄;法官今天被安排搞新农村建设,明天说不定还要被安排去强行拆迁。一个不尊重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地方政府也绝不会“依法行政”。槐荫区法院的“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凸显出行政权的蛮横与司法权的积弱。要走出司法行政化的尴尬,当然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从立法机关到行政机关,恐怕都应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