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稷山县三名科级干部印发材料批评县委书记李润山,并将材料匿名寄给当地各级领导。事发后,当地检察院对其中两人以诽谤罪提起公诉。近日,第三名被告也结束一审,法院同样认定诽谤罪成立。
此案自始就是一桩看得见的不公,因为将一起自诉案件定为公诉案件,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程序公正。我们知道,在现代法制中,程序是最重要的一环,它使得法院判决具有可监督性和可预测性。如果程序不公,判决再怎么公正也是不公正。
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有句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也就是说,人们尊重法官判决,并非因为他异于常人的智慧,而是因为他首先代表了程序。
程序不公必然导致实质不公。在判决前两名被告时,面对公诉形式明显违法的质疑,当地公安局的回答是,此事影响很大,后果严重,况且没有人报案,只能走公诉程序。法院的判决是,此事非公民个人所能查清,故此案符合公诉程序。我不知道,今后若遇他人诽谤,“非公民个人所能查清”,稷山县是否人人都能享受此等待遇?我只知道,这案件甚至谈不上司法公正与否,在审理过程中,司法根本就形同虚设,它只是在执行权力的意志。“苏三起解”的家乡,再一次成了阳光照不到的角落。
这是继彭水诗案后又一起权大于法的案件。与彭水诗案不同的是,此次事件中,网上不时见到如此议论:李书记是一个很有能力的人,深受老百姓拥戴,稷山县有今天,全是靠他领导有方。如果诋毁李书记,便是诋毁稷山的大好形势,故尔不应姑息。
看了这样的议论、报道,我感到悲哀。也许这位李书记的确是个改革人才,对稷山县的发展居功至伟。假如李书记采取自诉形式,无论其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可能会成为一桩改革的新事物。然而,改革的悖论似乎也就在这里,我们常看到,一些敢作敢为的官员,往往也是无视规则甚至法律的。这说明,无论是官员,还是老百姓,今天许多人的思维还停留在权力社会,甚至认为权力能解决一切问题,故往往能放任和容忍权力的滥用。老百姓即使受了冤屈,也只是寄希望于更高的权力予以纠正,于是清官情结勃焉,上访制度兴焉。
这件事凸显现存司法体制造成的问题,地方一把手权力太大,当地公安、检察和法院都必须服从其领导,因此明知此案程序上有问题,面对社会舆论质疑,仍然坚持判第三名被告有罪。公权于是成了私权。
事实上,此次案件的起因也是因为这种绝对的权力机制所致。正如一名当地原基层干部所说,领导直接掌握干部的前途和命运,所以谁也不敢当面提意见,只好采取暗地告状的办法。
此案一判,就等于警告天下举报人,不管你证据如何确凿,总能找到一点“不实之词”,你就会因“恶意诽谤”而判有罪。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改变目前各地地方官员滥用权力问题,就必须使法官在判案时能真正排除权力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诸如彭水诗案、稷山案的事例还会层出不穷,整个社会舆论也将会陷入“反腐疲劳”中而愈益麻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