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封面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对渎职犯罪 法外开恩也是渎职
· “排队加急费”是如何出笼的
· 员工受辱,谁替他们做主?
· 如何杜绝“蛀虫”帮我们防蛀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7 年 5 月 23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对渎职犯罪 法外开恩也是渎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的一份报告认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往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相关联,职务犯罪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月22日《检察日报》)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的“人祸”,在血与泪的经验教训中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要遏制责任事故,就必须加大对渎职者的打击。然而,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查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报告》披露,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渎职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只有249人。这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还有2人判无罪;判处实刑的仅9人,只占判决总数的3.6%。这一数据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竟高达95.6%。

  一个法治社会里,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人们本应尊重和接受。但在渎职这一类犯罪上,高达95.6%的免罚和缓刑率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接受———可曾见过普通人犯下盗窃、诈骗等罪名,法院的免罚率与缓刑率有如此之高?难道在今天这样一个经由宪法宣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时代,我们的司法还沿袭着威权时代的“刑不上大夫”?不然,这些数据又将何以解释?

  请看这其中,免予刑事处罚的渎职案超过了半数。如果检察机关的控诉工作能保持在正常状态,也不至于有如此多的控诉被法院认定免予刑事处罚———虽然检、法在定罪量刑上有不同看法也合乎诉讼规律,但这也应仅仅出现在少数案件中。否则,法律界近年来大力提倡的“法律人的共同体”还有何意义?所谓“法律人的共同体”,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实现法律人的同质化,让所有法律职业者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有基本一致的认识。而对渎职犯罪而言,检方认为需追究刑事责任并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竟然认定超过半数均应免予刑事处罚。检、法两家如此之大的分歧,不免让人担心,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在很多时候是因人而异。裁判中的偶然因素实在太多,假如将这些渎职罪案中的检察官和法官互换一下岗位,这些渎职者也许将会有另一番命运吧。

  最高检《报告》中所举的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2006年的山西左云矿难造成了56名矿工的死亡,检察机关将12名渎职官员诉至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这12人中,有9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在媒体和公众的强烈质疑下,法院通过改判对部分涉案官员加大了处罚力度。左云矿难渎职者的改判,主要来自舆论的推动而非是司法制度的自我校正。于左云矿难之外,那些默默无闻的渎职罪案呢?那些并未引起媒体关注的渎职者呢?它们在法律上有没有类似可校正的空间?我们不得而知。

  能确认的只是,渎职罪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畸高比率,已经给人们留下了合理怀疑的空间。法院要摆脱嫌疑,理应向公众自证清白。对检察官们而言,必须树立的一个观念在于,他们是法院依法裁判的监督者,拥有法定的抗诉权,对渎职者量刑畸轻的案件,如果不依法抗诉就是渎职。对法官们而言,他们是公平与正义的运送者,依法审判是其神圣职责,任何对渎职者的法外开恩也是渎职。要想让渎职者罚当其罪,就不要忘了那些对渎职者渎职的法官。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