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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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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诉求边缘化下的“干部诽谤”
  ■热点纵论

  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至此,三名干部都被判有罪。

  (5月20日《新京报》)

  在此之前,轰动全国的类似事件还有两个:一是今年3月平顶山市新华区区委书记杜欣以编发短信的方式辱骂市委书记;一是去年10月被曝光的“彭水诗案”。

  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干部,他们的社会地位、思想素质、法制观念等,都要优于普通公众。值得思考的是:他们对自己的领导、对自己比较熟悉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要采用极端的方式,而不去采用正常的诉求渠道反映呢?

  可以说,正常的诉求渠道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或者使公众对这样的方式失去了信心。比如,干部接待群众的制度,一些干部很难把自己与群众放到同等的位置,难以听到群众的心里话,群众有话也不向干部交底;代表、委员联系群众的制度,在落实中也遭遇到不少现实困境,多数有此资格的人,不是官员就是老板,平民百姓或机关普通干部,与这些“精英”对话,不在一个平台上,少有共同语言,再说,对多数公众而言,谁是“代表”、谁是“委员”、如何“联系”,都是实际问题。还有一些公共的诉求方式,如各种“阳光热线”、“市民论坛”等,在不少地方,其表面化的形象功能比解决问题的功能还要大,或者因时间太短,或者只能解决一些生活琐事,公众不敢、不能利用这样的诉求方式讲真话。

  另外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诉求渠道,就是各级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制度,本应定期就当地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话题,公布政府的信息、回应公众的疑虑。但这一制度,只在国家个别部委实行,在我国干群矛盾相对集中的县、市等基层政府部门,还没有形成制度。

  民意如水,总要有奔泻的方式和流向渠道。当正常的方式和渠道受阻以后,非正常的方式和渠道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像山西稷县、重庆彭水等案件的当事者,我始终认为,他们之所以那样做,并非心理不正常,应当检讨的是,在一个法制秩序不断健全的社会里,我们应该怎样让公众去自觉地适应和接受正常的诉求渠道,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和思考的问题。(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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