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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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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腐败”如何追究责任?
  ■今日视点

  上海大批房屋维修基金被主管部门用来炒股,记者就此事采访管理基金的上海市房地局时,对方却回应:我们不接受异地媒体的监督。更令记者感到尴尬的是,《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缺乏对挪用维修基金的处罚办法,属于法律上的空白。

  (5月18日《证券时报》)

  有了国内很多地方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案例在先,上海市房地局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炒股一事便令人有了更高的警惕:这个几乎处于监管空白的基金,会不会成为第二个社保基金?

  面对记者的采访,上海市房地局的回答倒是很干脆:我们不接受你们的监督。既然不接受媒体的监督,那你接受谁的监督呢?从报道中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建设部还是上海市法制办,同样都称没有办法监督上海市房地局。并且,当地的基金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对挪用基金者适用怎样的处罚。这样一来,对房屋维修基金的监管几乎就成了一个空白,难怪上海市房地局面对采访会这么“理直气壮”。

  我很难相信房地局不惜违规是为了帮助业主的基金增值,所谓无利不起早,上海市房地局之所以违反规定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炒股,无非也是利益两个字作怪,也就是说,用基金炒股得来的收益成为了房地局的小金库。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进行这样的追问:按照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应该纳入房屋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上海市房地局就能有办法将基金收益转为自己的收益?如此看似为单位谋利的行为,其责任又应该怎么追究?唯有将这两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的基金管理办法。

  现在有一个很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单位谋利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腐败的新形式。从很多地方的权力单位集体侵占经济适用房,再到像上海市房地局这样利用房屋维修基金谋利。表面上看来,这样的腐败形式不像官员个人腐败那么招人痛恨,但其造成的危害也许更大,更可怕的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下,这种集体腐败也许会变得更为肆无忌惮。破解这样的难题,关键在于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权力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集体腐败承担领导责任———虽然表面上看你没有额外谋取私利,但作为领导,你就应该为单位腐败负上责任。

  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的前提下,更应该严格监管权力部门的资金收益和使用情况,切断他们利用各种权力为己谋利的渠道。没有了利益,当然也就没有了挪用基金的原始动力。唯有如此双管齐下,类似于社保基金大案这样的民生悲剧才不至于反复上演。(霜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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