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杀,妻子“认罪”
2004年9月5日下午,铅山县河口镇的费琴在与丈夫发生口角后的第3天回家时,发现丈夫已被人杀害,吓得六神无主的她立即打电话告诉父母,在亲人和邻居们赶到现场后,才向铅山县公安局报案。经侦查,费琴的丈夫徐连生是9月2日在自己家中被害的,即是费琴与丈夫发生口角的当天。费琴当即就被警方列为杀人嫌犯,9月5日下午3时许,她被刑警带到了铅山县公安局讯问,这一去就被羁押了8天,并且每天分为四班轮番审讯。此时,由于她已怀孕两个月,妊娠反应非常强烈,在其精神极度恍惚的情况下,承认与哥哥一起杀害了自己的丈夫徐连生。因此,费琴兄妹俩被分别关押在上饶县看守所和铅山县看守所等待法庭的审判。
费琴翻供,上诉“申冤”
在费琴“承认”与哥哥一起杀害了丈夫徐连生之后,铅山县公安局将费琴“有罪供述”的口供和侦查资料移交检察机关公诉。当该案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公诉机关就认为证据不足,于是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这是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几句话。当时这封信被铅山县公安局办案刑警截获,成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新证据,也成了费琴“杀夫”的“铁证”。2006年4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此认定费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3月16日,费琴产下一男婴,因其在哺乳期,法院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她一直住在娘家。
背负“杀夫”罪名的费琴,无论在其律师面前,还是在检察院公诉人重新侦查时及法院的庭审中,均将以前在铅山县公安局作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并再三声明她在铅山县公安局作的“杀夫”供述以及那封所谓的“因爱生恨”的信,都是在刑警的刑讯逼供、威胁和诱供下招认的,同时她还向一审法院呈交了一份书面“申冤”报告,同时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寄发投诉信。
2005年5月18日,记者在接到费琴兄妹的“申冤”投诉信后,立即将案件材料送至省公安厅督察总队。2005年6月7日,记者前往铅山县公安局调查此案。
嫌疑人遭四班轮番审讯
2005年6月7日下午,为了核实费琴对“铅山县公安局刑警刑讯逼供”的投诉,记者与上饶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督察以及铅山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分别找到了当时审讯费琴的吴丹阳、柳建新、王志平、方有娣(女)等部分刑警了解情况。
刑侦大队长吴丹阳在接受采访时,坚决否认了对费琴“施以拳脚”的说法,并反复强调,刑讯逼供是不存在的,但对费琴手脚上手铐和脚镣的事实,吴却解释说,把费琴铐起来、跪在地上,这些事情要分开来讲,开始找她谈时没给她戴铐子,后来对她宣布刑事拘留后才给她戴铐子的。“脚镣是她交代了以后,我们叫她在笔录上签字,她拿过去看了后全部撕了,我们才拿脚镣给她戴的”。
当记者问到刑警是否存在审讯时四班倒、实行剥夺睡眠的疲劳审讯法、变相刑讯逼供时,吴丹阳则回答说,既然要审一个疑犯,我们肯定要安排几个班次陪着她,万一她出什么事怎么办?所以我们每个人在当班时要保证不能睡觉,一个班下来另一个班上。记者在采访其他几位刑警时,他们均对分四班轮番审讯费琴的事实作了承认。
“因爱生恨”之信的出炉
费琴告诉记者,在其被押送至看守所后,王志平、柳建新等刑警多次间接威胁过她。后来其律师来会见她时,由王志平、柳建新陪同进行的,她不敢跟律师讲话,于是向律师表示要用纸写给他。
柳建新后来单独到监区的瞭望口威胁她说:“你不要给律师乱写什么。”后来要开庭审理此案了,她不敢当面和律师讲话,就给其律师写了一封信,其中信里写过这样的一些话语:“因爱生恨……假如时光可以倒流的话,我就不会走这条路……”费琴说当时这样写,是觉得自己很委屈,命很苦,有冤不敢讲,不光害了自己,还害了儿女。可是,当她要将这封信交给律师时,王志平就将其截获了,这也就是后来成为检察院补充侦查、指控她杀死徐连生的“最新证据”。
费琴还补充道,其实当时她还写了另一封信,两封信被王志平一起拿走了,那封信是她写给公安局领导的求救信。
柳建新承认他在费琴给律师写信之前到过监号的小瞭望口探望过费琴,但否认威胁过她,对截获费琴的信,柳承认是他截获后给王志平的,但对到底截获了几封信不肯说。
省高院终审裁定无罪
2006年4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依据费琴的有罪供述,认定费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哥哥费志标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一宣布,费琴兄妹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在接到费琴上诉状后,经过调查后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杀人证据不足,可以不开庭审理终结此案,依法作出了裁定: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饶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一审法院还是没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判案,分别判处费琴、费志标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两被告人又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组成合议庭时程序违法,再次撤销(2005年)饶中刑一重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又发回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6年8月22日,上饶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费琴兄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判两被告人无罪。
该案宣判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并于2006年9月27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今年4月10日,省高院对此案下达了终审裁定书,认定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至此,这起两年多的“费琴兄妹杀人案”的诉讼,终于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据《新法制报》
2007年4月26日下午,“杀人嫌犯”费志标从上饶县看守所释放,被关押两年多后,他终于回到了家中;同日,“杀人嫌犯”费琴也被解除取保候审。至此,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兄妹杀人案”诉讼终以判决费琴兄妹俩无罪而尘埃落定。
尽管该案画上句号,但从公安机关侦查,到一审法院的初次有罪判决,再到省高院的终审无罪判决,整个过程曲折、离奇,案件颇具警示意义。特别是省高院法官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判案,使法律闪烁着人性的光辉。
家属在上饶县看守所门口迎接费志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