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驾和车主之间,到底是算雇佣关系,还是承包关系?这起诉讼将引起所有出租车司机的关注。
2006年9月22日晚10点左右,的哥王龙从洪泽回宁,在高速公路上车毁人亡。王龙的家人认为,王龙是车主雇佣的司机,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车主认为,他与王龙之间应该算承包关系,所以责任无需承担。孰是孰非,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将作出判决。
返程途中车毁人亡
几个月过去了,王龙的妻子沈秀还沉浸在悲痛中,丈夫留下了两个孩子,但沈秀却没有工作,悲剧发生之后,整个家庭就这样陷入了困境。
王龙在一次出车中发生意外,车毁人亡。2005年3月份,已经有了10年驾龄的王龙开始帮邻居顾林开车。顾林是个体客运业主,有一辆出租车的营运权。当时顾林和王龙约定,顾林开白班,王龙开夜班,每天缴70元给顾林,汽油费等自理。
2006年9月22日晚,王龙一路快车把一个客人送到了洪泽,回来途经盱眙的时候,汽车撞在路中央的一个隔离墙上,当即烧了起来,把王龙活活烧死在车里。
事后,盱眙交警大队到现场勘查,并作出了“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是雇佣还是承包
“王龙驾驶顾林的车辆送客,当然是在履行雇佣劳动义务。”沈秀把顾林告上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2万余元。
支撑沈秀诉求的主要证据是王龙与顾林签订的《客运驾驶员聘用合同》,“这份合同完全明确了两人的雇佣关系。”沈秀认为,作为雇主,顾林应当承担责任。
但顾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认为他们之间虽然签订了雇佣合同,但应该算承包关系。“我们出租车行业有其特殊性,不搞承包,是无法操作的。”顾林说,在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王龙向他每天交付固定营运收入70元;另一种方式是王龙把所有的营运收入交给顾林,而顾林则每月发放固定工资,“王龙选择了第一种方式,这就是一种承包。”
顾林还认为,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乙方(王龙)如违章驾驶,违法经营,一切责任自负并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顾林)造成的经济损失”,“王龙把车开上没有竣工的高速公路,这就是违章驾驶,现在责任怎么由我来承担呢?”
近日,玄武区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快报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