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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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好劳动者权益,又何来过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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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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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好劳动者权益,又何来过劳死?
  ■今日视点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

  (4月29日《羊城晚报》)

  假定这些专家的提议一帆风顺,最终“过劳死”被顺利地纳入了法定职业病范围,这又会给劳动者带来怎样的保障呢?无非就是“过劳死”后能够拿到一笔赔偿金而已。但谁又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去换这一笔赔偿金呢?人们要的是正常休息时间的保证,是要脱离无休止的加班。所以说,预防“过劳死”比给予“过劳死”者赔偿金更重要。

  其实所谓的“过劳死”往往与无休止的加班联系在一起。人们或迫于生计、或迫于工作的压力,在一个个原本休养身心的日子里拼命加班———工人们在老板“不加班就解雇”的威胁下不得不连夜赶工、出租车司机在高额的份子钱压力下不得不日夜开车、警察在限时破案的压力下不得不连熬几个通宵……可怕的是,这原本不合法理人情的一幕幕却被我们习以为常了:企业强迫工人加班,只要不搞出大事来,劳动部门一般都不会去管;警察因为劳累过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警方不是忙着检讨不人性的工作安排,反而往往将牺牲的警察当作敬业奉献的楷模,并号召其他人向其学习;高额的份子钱逼得出租车司机们为了交钱日夜奔忙,相关部门却对黑心的出租车公司不闻不问……“加几个班没什么、累死在岗位上是光荣的”,这些错误的理念通过各种形式的渗透,已经让这个社会陷入了一种无意识的麻痹之中———从来没有哪个部门把人们的休息权当回事,好像剥夺劳动者合法的休息权并没有什么不对。

  生命永远比工作更重要,要想有效控制“过劳死”现象的发生,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而在于普通劳动者合法的休息权是否能得到保障,在于全社会能否形成一种“累死在岗位上并不值得学习、剥夺人们休息权必须受到惩罚”这样的共识。如果劳动部门依然对工厂无休止的加班熟视无睹,如果我们仍然片面地宣传“累死在岗位上是光荣的”,如果相关部门对普通劳动者的权利救济依然疲软,即使“过劳死”被纳入了法定职业病范围,也只是“拿命换钱”的另一种辛酸解读而已。(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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