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最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政府和新闻媒体在反映意见和观点的时候,出现不一致是正常的,因为各自站的角度不同。”他说:“我多次被媒体在某些细节上‘修理’或‘误会’过,但后来都解释清楚了。从这点来说,政府官员要有点承受力。”
(4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强弱,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官员面对舆论监督时,往往变得敏感而又脆弱。他们只要发现媒体关于自己的报道有那么一丁点儿出入,或者媒体上关于自己的某几句议论不那么中听,于是就通过各种渠道兴师问罪。潘岳的一番话真值得他们听听。作为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手里不仅握有公权力,而且也比一般人享有更大的话语权。要想对官员们进行监督,必然就要求官员们在个人权利方面作出一点牺牲,多一些面对批评的承受力。
这让我想到了被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组织声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广告《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镇压,其中包括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蒙市负责警察工作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认为广告是对他的诽谤,遂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败诉。《纽约时报》提出上诉,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二审判决,确认尽管这一广告中的某些说法并不真实,但《纽约时报》对沙利文不构成诽谤,因为《纽约时报》只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说法上的一些错误不能代表媒体有诽谤的故意,在批评政府官员时,媒体应该有一定的豁免权。
不难看出,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法律的天平倾向了媒体,而沙利文作为“公众人物”则承受了更多。“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所体现出来的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权利制约权力”。根据这一理念,手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的隐私如名誉权、隐私权等,都要受到更多的限制,特别是当这些权利与其他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那当然要给后者让路了。就像李毅中所说,你不能要求媒体讲的每句话都对,因为媒体不是调查组。
正如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所说,“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他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仅需要政府和政府官员面对媒体的“修理”有度量,更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张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