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英雄牺牲后,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捐款,加上社会保险,总额高达数十万元。这笔善款到底该归谁?英雄的家人为此争执不休,甚至走上法庭。
2006年7月20日,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歹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2006年,刘发龙也被评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刘发龙下葬后不久,其大哥刘发真给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打电话,希望从捐款中拿点钱补贴,但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为此,他们向黄荣珍所在单位领导求助。黄荣珍单位领导多次找黄荣珍做工作,但一直没做通,无奈只好向他们转述黄荣珍的意见———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赵孟安律师认为,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所有。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莫凌侠则认为,如果捐款发生在刘发龙生前,那么捐款的目的是为救治刘发龙。刘发龙死后,支付完救治所需费用后,如有剩余的捐款,应当由募捐人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进行处理。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