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刘小明表示,谁选择了公共交通就是选择了城市的未来,因为“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人人有责”。(《新京报》4月16日)
鼓励市民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这没什么问题,可“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人人有责”,这话就大可商榷。比如一名私家车主,在他购买了私家车,缴纳了购置税、养路费并办齐了所有证照之后,他就有权开着爱车直奔最拥堵的市中心而去,只要他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谁都无权阻拦他。比如一名无车族,他可以选择坐公交车或出租车去市中心,同样谁也无权干涉他的自由。这两种人都没有尽“缓解交通拥堵”之责,反而是给市区交通“添堵”,可你能根据“人人有责”处罚他们吗?
一个公民应当担负何种责任,是由法律赋予的,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能将任何法律之外的责任强加在公民头上。若依据交通安全法,普遍公民之于“缓解交通拥堵”的责任,仅仅在于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而并不在于是否乘坐公交车出行。无论是北京市交通委还是其负责人,都根本无权提出“缓解市区交通拥堵人人有责”之类的口号。
缓解交通拥堵,首先是交通部门以及交管部门的责任。而“人人有责”之说,却有意无意地将本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责,置换成了所有普通民众的责任,这不仅有推卸责任的嫌疑,而且会导致责任的泛化和虚无化———当人人都对某件事负责之时,实则意味着谁也不会认真负责,谁也不会把这个责任当回事儿。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能见到很多“人人有责”的提法:“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打击盗版,人人有责”,“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等等,不胜枚举。打击犯罪、护林防火、打击盗版、保护电力设施等等,都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是这些职能部门应尽之责。他们没有理由将这些责任转嫁出去,更没有权力将这些责任强加在普通民众的头上。在一个讲求责权对等的法治社会里,实在不应该出现这么多的“人人有责”。(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