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见习记者 袁阳)一名顾客到超市买东西,放在门口的电动车上的电瓶被偷了,超市该不该赔?前晚,张先生与超市较上了劲,超市坚持认为不该赔付,双方交涉达6个多小时。
据了解,当天下午2点,张先生的爱人骑车来到清凉门大桥下一家大型超市,她将车停在超市门口附近的免费停车场。等她买完东西出来,发现电动车上的电瓶不见了,另外一名小伙子电动车上的电瓶也被盗了。于是,两人一起找到超市讨说法。
让两人想不到的是,超市认为,车子是放在免费停车场的,超市没有保管义务,所以不能赔偿。
对此,张先生表示无法接受:“我们到超市买东西,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超市应该有义务保证顾客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现在出了事,超市不能一推了之,而应该给我们一个说法。一个电瓶也就500多块钱,但我就想较这个真!”
从当天下午2点多直到晚上8点,张先生一直与超市方面交涉,但最终超市方面不肯让步。
南京宁联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认为,实际上张先生的爱人与超市已经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因为张先生的爱人和其他任何正常的消费者一样,会把车子停放的位置看做免费停车场,而且超市保安也会进行看护,虽然消费者没有缴纳保管费用,但保管费用实际上已经包含在超市商品利润中,因此超市应负相应责任。除非超市有证据证明自身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才能免责,否则还是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