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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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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下轻微事故协商处理, 你同意吗?
田雪亭
  “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处理办法”再征市民意见

  去年4月,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出台《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一年来试行的情况和基层交巡警部门的意见,近日交巡警总队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继续征询市民意见。

  据交巡警总队负责人介绍,与原试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以下4处变化。

  “轻微”标准由3000元降为2000元

  “轻微”的标准如何确定?《办法》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而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之所以如此修改,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例》相一致,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3000元改为2000元;二是进一步界定非数额标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确定是否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范围。

  深夜事故不适用协商处理

  据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了该办法适用的地域、时间范围和事故类型。一是对发生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的轻微交通事故,进行限定。作此修订的考虑是,此时交通流量较小,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不大,同时为减少交通事故骗保案件,对在此时段发生的事故作特别要求。

  其次是对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进行限定。考虑到事故当事人办理理赔的实际情况,防止因保险理赔不及时损害事故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快速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对在外省投保的车辆暂不纳入自行协商处理范围。

  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交管部门表示,修订后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明确事故撤除及理赔办理手续

  《办法》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共同签名。对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由当事人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据悉,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已经公布在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http://www.jsjxj.gov.cn上征询社会意见,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欢迎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修改建议,提建议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登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在建议栏中提意见,二是将意见发至wssf76@hotmail.com。待收集一定意见后,交管部门将根据公众意见进行第二次修订。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通讯员 苏交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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