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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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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事件,“彭水诗案”重现?
胡明德
  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举报县委书记相关问题,却被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

  (4月9日《现代快报》)

  如果没有时间的交待,“干部举报领导结果获刑”让人油然生发“不知稷山县城今昔是何年”的慨叹。

  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年代吗?一个基本法律常识就是“在法院判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既然无罪,其各种人身权利非经法律程序就不容侵犯”。但稷山“举报事件”的当事人南回荣在未被判有罪之前,却被强行戴着手铐在全县500多名干部面前做检讨。这一幕恍若回到三四十年前的无法无天年代———不经法律程序,仅凭“某某革委会”的一句话,任何人都会在大庭广众之下挂着木牌声讨自己,低头认罪———什么名誉什么自由什么尊严,全部荡然无存。稷山县的这一幕,让人恍惚回到了那个不堪回首的年代。

  是法治社会深入人心的年代吗?法治社会的核心就是对权力的限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伤害且得以张扬。但在稷山县的这起事件中,我们发现各个政法机关———从公安到检察院直至法院———步调惊人一致:公安部门“高度重视”,仅仅10天就“破了案”;检察院在“受害者县委书记”不自诉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不仅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且在罪名认定上缺乏足够的法理逻辑,甚至在县委书记的“招呼下”对“嫌疑人”“轻判”,以体现一把手的“宽宏大量”。在这里看不到稷山县公检法在施用法律权力方面的制衡和独立自主,反而是互相配合听命权力,哪里看得到法治社会的半点影子?

  够了,够了,稷山县的政治生态如此匪夷所思,如此年代错乱,难道还不能说明什么吗?即使“举报事件”几个当事人有“诽谤嫌疑”,然而,程序的错乱、权力制衡的失踪、法治精神的荒芜,却不幸抹煞了“司法结果”应有的合法性基础,从而让读者、让舆论感到其中的荒唐与蒙昧,让人很难相信,这是一个以法治社会为追求的社会所能出现的怪事。

  然而,看着稷山县“举报事件”的来龙去脉,却让人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无论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县委书记落马事件”,还是前一阵发生的“彭水诗案”,为什么牵涉权力滥用的事件总和“县级一把手”扯上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什么不是“市级一把手”或“乡级一把手”?乡级一把手大概权力范围有限,即使滥用权力其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市级一把手”往往处于权力中间层,加之所处位置信息比较发达,各种监督包括媒体舆论坊间意见都比较多,所以在权力的滥用方面相对受限较多。“县级一把手”一来权力不小,二来处于权力中下层、地处偏远受关注相对少,所以其所受监督普遍有限、政治文明成果运用相对不畅,势必形成“山高皇帝远”的“一把手权倾天下”现象。

  面对接二连三的“县级一把手权力滥用”事件,光靠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还不行,如何改造县级权力的政治生态,把法治精神推广到每一个细节上,把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落实到每一项公权行为里,可谓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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