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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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 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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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老板送上“法律套餐”
田雪亭
  上周六,第六期快报“法律大讲堂”开讲,话题首次面向中小企业主,向他们讲解法律困惑和风险防范。来自南京汇丰锦律师事务所的车仑、华冰、张凤健、胡玉锦律师和南京焦点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裘洋咨询师,为中小企业主量身定做了一套“法律套餐”。

  保密协议一定要合法

  为了防止自己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技术骨干跳槽,一般公司都有员工保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问题。李先生是一家IT公司的负责人,与手下得力干将小王签了个保密约定,约好小王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从事生产同类产品的职业或去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也不得自己独立从事同类工作。作为补偿,小王工资里有保密费和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是上一年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但一年后,小王还是辞职自己开了公司。李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当时的规定,对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合同,在时间上规定的是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三年内,该员工不得从事同类职业;在经济补偿方式上,这部分补偿应为上年度平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据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的时间太长,超过了法定标准;第二,补偿过低,未达到三分之一的标准。因此,判决李先生败诉。

  法律支招:保密合同是一定要签的,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员工的经济损失,支付经济补偿即可,保密费是不需要的,保密是员工的义务。另外,在支付补偿费时,公司也要掌握技巧,可以分批支付给员工。

  传真订合同务必明示

  两年前,南京的一家电缆公司同上海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关于销售电缆的合同,向上海这家公司出售电缆。由于之前打过交道,双方便以传真的方式商定了产品的数量、型号、价格和发货时间等。半年内,电缆公司按照科技公司的要求,分批把价值70万元的电缆分别送到了长沙、兰州、西安等地的科技公司分公司。但在催要货款时出现了问题,科技公司欠了40万货款不肯交付。无奈之下,电缆公司将科技公司告上法院,并向法院出示了当初商谈时的传真件和各种票据。但是,科技公司却不认账,一会说电缆公司提供的传真件是复印件,根本无效,一会又说电缆公司根本没有按照原来的约定准时送货,货物数量和成色也不对。电缆公司后来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才挽回了部分损失。

  法律支招:在当前普遍使用电子信件、传真件进行合同确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务必要对使用此类内容进行交易的合法性进行明示,最好写在电子信件和传真件上面。

  快报记者 言科 田雪亭

  实习生 张恺

  第六期“法律大讲堂”教中小企业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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