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缓刑的负面新闻呈现增多的趋势。《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法院在2005年共对23件刑事案件作了缓刑判决,而2004年的缓刑案件数量则是2005年的两倍。《检察日报》也报道说,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在许多评论者对永善县法院口诛笔伐之际,我却想到了缓刑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与问题。缓刑原本是一个良好的制度,是刑罚轻缓趋势的体现,体现了对罪犯教育的重视,避免了罪犯在监狱交叉感染。不过,从西方舶来的这一制度,在中国走样了,缓刑的判决主观性,让缓刑的判决特别随意;缓刑执行的虚无性,让缓刑成为了免刑的代名词,缓刑制度正逐渐成为腐败的温床。
缓刑判决是如何主观,从永善法院一位法官口中就能得知一二,这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判处缓刑还是实刑。换句话说,这判处缓刑还是实刑,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过,如果你看看法律的规定你就会释然了,首先,缓刑是由法官说了算;其次,缓刑的适应条件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种条件不具有一点刚性,不能对法官产生任何制约,法官说谁有“悔罪表现”谁就有,真是“说你行,不行也行”。我想,正是法律让法官“口含天宪”,才会让法官将判缓刑的权力进行寻租,将罪犯交多少“缓刑考察费”与罪犯的“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挂钩;至于贪官为何判处缓刑多之谜也不难解开,贪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更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收买法官那大而无边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执行又如何虚无,我们也看看法律的规定:宣告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果换在以往计划经济时期,每个人都约束在一个单位或者社区、村庄内,这种对于宣告缓刑的罪犯的管理与考察可能有效。如今人的流动性如此之大,“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如何能肩负起考察这些罪犯的重责。正是缓刑执行虚无,缓刑在民众的观念中就等同于免刑,而缓刑期间违法犯罪的事件层出不穷。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改变缓刑的现状,还得从改变缓刑判决主观性、执行的虚无性着手。改变缓刑判决主观性,首先就是要在法律上设定一些刚性条件,在诸如“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之间加一些可操作的条件,比如过失犯罪、或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原谅的等等,更重要的要在程序上制约,缓刑的宣告不能由法官说了算。是否可以宣告缓刑,我看还是由当地民众、罪犯所在社区单位的人士等组成一个类似陪审团的组织来确定。改变缓刑执行的虚无性,我也支几招:一是用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来取代“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比如说西方国家普遍设立的缓刑官。缓刑考察是重要的公权力,如何能委托其他组织来行使;二是让缓刑犯每周集中一次进行社区劳动和服务,让他们真正对社会感恩;三是可以对缓刑犯收点钱,德国刑法也规定缓刑犯要“向公益机构或国库缴纳一定金额”呢?不过,这钱绝不是给法官考察缓刑犯的辛苦费,而是缓刑犯遵守规定的保证金,这钱也不能由法院来收,否则法院就会根据钱交的多少来宣告是否缓刑,而是由检察官或司法行政机关收,一旦缓刑犯违反规定,便可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