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县的一名男子6年间义务抓贼37人,被单位以“不务正业”开除。而当地公安局局长知情后点名要他。据说,经过县公安局党委会研究后决定,让郭祥生到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使他由一名失业的民间反扒人士成为一名吃财政饭的“准警察”。
(中国新闻网3月30日)
这位叫郭祥生的人略懂武功,心地善良,疾恶如仇,善抓小偷,6年义务抓贼37人,救助两人,确实令人钦佩。他因捉贼丢掉工作,也的确值得同情。但不管他捉贼多么痴迷,贡献有多大,现在处境多么艰难,当地公安部门也无权奖他个警察当,让他吃上财政饭。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太康县公安局怎能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意气用事呢?要是大家都学太康县公安局这种做法,那么税务局是不是就该给举报逃税漏税者一个税务官干干?教育局是不是就该给举报教育乱收者一个科员干干?纪检监察部门是不是就该给民间反腐斗士一顶官帽戴戴?
对郭祥生这样的热心人,应该给予褒奖和资助,比如帮他介绍工作,比如用见义勇为基金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但绝不可以感情用事,随随便便破坏规矩。否则,制度规范就成为虚设,那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如果郭祥生想吃财政饭,想当警察,最好凭自己的能力去考,这样才是公平的。(吴应海 江苏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