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被公众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将通过异地审理的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法院正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3月29日《人民日报》)
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异地审理,是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可喜进步。正如肖扬所言,这是用较小的代价,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于保证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心存顾虑,于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可以说,行政案件异地审理,为民告官提供了一个相对意义上的起点公平。
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地审理对司法公正的维护,终究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只要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继续存在,换一个比邻的“兄弟法院”来审理,也很难换来“民告官”的春天。而且,异地审理还会产生其他问题,如果路途遥远,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增加,异地审理的执行难问题也会更加突出。
由于行政干预司法的普遍存在,本地法院审理本地政府固然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但在另一层意义上,异地审理“民告官”又何尝不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呢?因为这意味着公正的司法机关对行政力量的无奈让步和躲避,意味着当地法院未能胜任当地人民赋予的审判职责———司法公正既然能被行政力量损害,又何尝不能被其他强势力量损害呢?如此,还有何司法公正可言?
所以说,异地审理并非什么治本之策,而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对于保证法院的公正审判而言,异地审理只是一个逗号,司法完全脱离行政力量控制才是句号。当然,因为我们只用了“较小的代价”,因而异地审理“民告官”在当前是可行的次优选择。但是,有一句法学名言叫“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应该不计代价———必须付出的“较大的代价”,终究是要付出的。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