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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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3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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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限定6项开发成本
安置房的价格 不但低于商品房 还将低于经适房
郑春平
  日前南京出台了两项拆迁补偿新规,给拆迁人带来了利好。记者昨天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作为新规的配套政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实施。

  安置房区间价适时公布

  新规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等江南八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制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时,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保本微利”,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开发成本限定六项

  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以下六项: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前4项费用之和的2%);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规费。利润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开发商办公房等不得进成本

  新规还明确,5项费用不得计入拆迁安置房价格:即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等。此外,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上浮价格不得超过3%

  主管部门所审批的拆迁安置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拆迁安置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拆迁安置房开发经营单位销售拆迁安置房时,应该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拆迁安置房供应基准价格,根据浮动范围规定,具体测算并确定销售价格。

  安置房有望比经适房还实惠

  对照《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不难发现,拆迁安置房的开发成本一项“简单”得多。按规定,南京市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组成,其中成本构成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和销售费等8个方面,而拆迁安置房的所列成本与经适房一样,无“销售费”一项,再加上资金成本有所调整,所以,安置房的价格不但将明显低于普通商品住房,还将低于经适房。

  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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