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前,一位编辑朋友约写一篇文革时“斗私批修”的文章。文章写出后,编辑比较满意,说要把它发在头条。但权衡之下,最后还是把它挪到了后面,因为题目扎眼。那篇短文的题目是:《“私”是一种权利》。虽然这个时代已不是谈私色变,但它似乎永远不能理直气壮,尤其是在它遇到“公”的时候。相反,在私的面前,公不但永不输理;而且只要是声称“公”的人,说起话来都会变得气壮如牛。请听,某市市长前两天就拆迁问题代表官方表态:“绝不迁就漫天要价、毫无道理的要求。”张口就是“绝不”,口气何其严峻。为什么?不就是因为代表“公”在说话吗。此刻,市长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他说:“拆不拆,不是涉及到开发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老百姓的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在这个“公共利益”的面前,拆迁户的“私”就变得“毫无道理”了。
就公私关系而言,“公”本身就是一个话语制高点,也是一种道德优势。公私不两立,自古而然。即使今天,我们的宣传口径也不外“公而忘私”、“大公无私”那一套。这就让人感到,在“公”的面前,“私”永远抬不起头、直不起腰。这就难怪那位市长有了以上那钢铁般的口气。如果在东方文化传统中,私的合理性往往被遮蔽(比如“自私”天然就是贬义),那么,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尤其是现代,私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所谓“现代”可以有许许多多的定义,但这样一种定义最朴素也最好理解,即现代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权利本身就姓“私”,因为任何权利首先都是从私人或个人开始发生的。为了表征它的合理性,西方近代人权理论干脆把它解释为“天赋”。权利乃上天赋有,与生俱来,于是,任何人间力量都不能对其剥夺,无论以什么样的理由,包括“公”。
如果私是一种权利,那么,公呢?公共利益到底又是谁的利益?说到底,公共利益也是私人利益,是若干私人利益的共和。既如此,衡量任何一种公共利益,都要看它是否可以还原为你我他的私人利益,否则这个公共就是空头。上世纪90年代时,我所在的城市要建一座市民广场,可是原来那里是一幢楼,要拆迁。理由很现成:为了公共利益。拆迁在当时是强制进行的,那些住户们并没有得到大致对等的补偿,就被硬性迁走了。这当然是私人利益不敌公共利益的无数个例中的一例。问题是,这个公共利益到底又是什么呢?如果拆分一下,它不过就是包括我在内的市民们在这里散步、休憩、观光、游玩的权利。
这就不难看出为什么不能以公共利益来压制私人利益了。公共利益也具有私人性,而公私关系也就是一些私人利益和另一些私人利益的关系。在这两种不同的关系中,重要的已经不是“公共”而是“公平”。我自己就觉得,我在广场散步却要求人家让道很不公平。为什么不给他付出的代价以充分的补偿呢?而且,补偿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本身也可以讨价还价。然而,很多拆迁,有公共却没有公平,这一切又是在公权力的作用下导致的。本来,公权来自私权,它的功能就是保障私权,这是私人所以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供养公权的原因。然而,公权自己就成了个利益体,它又经常以公共的名义反噬私权。私权因为姓私,一旦碰上公字头的,头就无法不缩回来。这就是这么多年来,但凡拆迁都是私权吃亏的缘由所在。
因此,就目前很多拆迁纠纷而言,公权力与其大张公共利益,还不如在开发商和拆迁户之间努力调节公平。
【中国观察之邵建专栏】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