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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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规定带来两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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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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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带来两点争议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南京市房产局一名人士表示,南京的规定只有一个“2/3”投票原则,即“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票权2/3以上通过”。而《物权法》规定的两个“2/3”投票原则有点让人“吃不准”。

  

  面积够了,人数不够咋办

  房产局人士表示,如果某开发商开发的是商业用房,其中超过2/3的面积是自己保留的产权,其他不到1/3的面积卖出去了,碰到动用维修资金时,怎么投票?要用维修资金的时候,作为原开发商占有2/3以上面积同意了,而在总人数上,如果达不到2/3以上,那动用维修资金的事情就“黄”了,反而让维修资金使用复杂化。

  

  碰到一户多主咋办?

  该人士说,目前南京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是住宅按每套计一票、非住宅按每一平方米计算一票,操作比较简单。现在《物权法》要求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都达到2/3以上,在业主人数上,如果一套房子的产权证上有3名共有产权人,那是不是3名产权人都要算人数,要是《物权法》没有细则,那南京的很多办法在10月1日以后就行不通了。快报记者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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