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论锋生
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着重对在审批教育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管。《通知》明确,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向学生乱收费。
(3月20日《京华时报》)
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存车费、热饭费……这些统统都不许收了。发改委下的这个《通知》可谓非常详细,但我认为,这个《通知》的内容有些搞反了。因为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哪些费用可以收,而不是哪些费用不可以收。但在这个《通知》中,尽管可以收的费用也提到了一些,但提到得更多的似乎是不可以收的费用。前几天和一位读大一的学生聊天,我问他今年参不参加英语4级考试。他说不考。原来,他们学校大一学生要想参加4级英语考试是要参加选拔的,而只要你报名参加了选拔考试,你首先就得交20元钱的考试费。这个钱到底该不该收?没有明确。
对公民的行为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而对于政府行为来说则恰恰相反。有一句话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学校要搞乱收费,办法不是有的是吗?比方有的学校竟然“提倡”在植树节期间捐款,但学校的“提倡”对于孩子们来说不就是命令吗?而如果这一《通知》明确地规定了学校允许收哪些费用和标准的话,事情就简单得多了吧?
这一《通知》中之所以出现了那么多的不允许,主要原因还在于管理部门已经习惯于说“不允许”了,对彻底理清权力界限的事情还不习惯。
(刘宇 黑龙江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