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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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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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境游合同有了示范文本
旅行社强制购物按违约赔偿
北京晨报
  综合《北京晨报》《竞报》报道 今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出境游合同将统一“面孔”。昨天,记者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在年内推行,其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强制购物将赔偿违约金。

  擅加购物次数要赔游客钱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负团费,游客被迫扎店等现象,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比如10天欧洲5国游的行程,其购物次数不得超过5次。组团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导游自行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游客买假货旅行社先赔付

  同时,旅游者在旅行社计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要先行赔付。

  示范文本规定,旅行社取消出团对旅游者构成的违约和旅游者退团对旅行社构成的违约,双方担责的方式和比例是不同的。组团社违约需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比例是旅游团款总额的2%-20%;旅游者违约需向组团社赔偿业务损失费,比例是旅游团款总额的5%-90%。

  此外,在合同附件《出境旅游报名表》中还规定,年龄低于18周岁的旅游者需要提交家长同意出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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