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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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3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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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 险失四万元
马乐乐 朱道海
  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马乐乐)出车祸的是柳敏,可医疗发票上有“柳敏”,还有“柳明”。就为了这一字之差,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幸亏法院审理后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2005年11月12日晚,的哥宫尔伟将骑自行车的柳敏撞倒,发生致柳敏车辆损坏、柳敏受伤的交通事故。柳敏住院治疗56天,经诊断右锁骨骨折。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宫尔伟负主要责任,柳敏负次要责任。柳敏的伤残等级评为七级伤残。

  事后,柳敏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在被告席上,保险公司说,柳敏所主张的医疗费部分,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有的名字写的是“柳明”,而与宫尔伟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对方是柳敏,不排除柳敏有使用柳明的医疗费票据进行做假的可能,故只对写有“柳敏”的部分进行赔偿,而不同意对其中具有“柳明”的费用40520元进行理赔。

  “字写错了很正常嘛,你们保险公司太赖皮了!”柳敏没想到保险公司会这么说,他差点从椅子上跳起来。

  溧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票据上记载的姓名虽是“柳明”,但从票据、出院记录、用药清单上的时间及病人的病情,并结合证人证言,该部分费用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事故当事方之一柳敏因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故原告提供的票据,确系柳敏因治疗而产生的。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柳敏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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