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杨丽丽 记者 石鸣)这几天,溧水某学校教师刘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逢人便说:“多亏检察院帮我讨了说法,要不我得赔18万。”
2003年3月,刘某的好友赵某以要买商品房为由,请刘某为其作担保,刘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工资收入情况等复印件交与赵某。
时隔不久,赵某又找到刘某表示房子不买了要买车,仍要刘某为其担保,刘某不同意并收回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工资收入情况等复印件,但赵某却对上述复印件悄悄再次复印作了保留。
2003年5月,赵某向农行南京城东支行提供了刘某身份证、户口本、工资收入情况等材料,并冒充刘某的笔迹签名,以刘某为担保人,与他人合伙骗取了该行的汽车贷款18万8千元,购买了帕萨特汽车一辆。随后赵某将该车低价转卖,并携款不知去向。银行在向赵某主张债权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刘某对赵某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接到判决后,刘某多次到法院上诉、申请再审,均无结果。刘某一方面饱受家人的指责,一方面担心被法院强制执行,甚至被司法拘留,影响到自己在校的工作和教师形象,生活和工作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2005年4月,刘某抱着最后的希望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溧水县检察院承办该案后,及时派员从程序和实体上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经鉴定,刘某的签名确不是刘某本人所写。据此,溧水县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法院日前对该案进行再审后改判:刘某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