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讲得最多的三个字可能就是“物权法”了。他在接受快报特派记者专访时说:“这是一部对百姓有着众多益处的‘好法’!”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公丕祥:
这是一部有益百姓的“好法”
有利于社会安定制止纷争
谈到物权法对经济、社会以及普通老百姓的影响,公丕祥不禁连用了四个排比句加以概括:“物权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将大大激发全社会成员争取和创造财富的巨大活力与动力;物权法是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转化为具体实在的所有权制度;物权法是安定社会的法律,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对物权的归属、利用与保护形成稳定的预期;物权法是定纷止争的法律,为人民法院审议物权纠纷提供了统一法律依据和司法尺度。”
“市场交易主要是‘物’,物权法首先要解决物的归属、利用和保护,这正是物权法的三个基本点。”公丕祥表示,制订物权法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重要关头,需要一部基本法来保驾护航。在民法典一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先出台作为民法典重要内容的物权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
车库纷争处理更“顺”
公丕祥说,物权法是“定纷止争”的法律。而最能体现这一点的,莫过于小区车库、车位之争。此前,每当遇到此类纠纷时,人们就会感叹:“要是物权法出台了就好了。”
的确,这次正式通过的物权法“不负众望”,其中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上述规定与公丕祥在两会审议之前看到的物权法草案并不相同。草案中曾经出现过“如开发商与业主就停车位问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车位归业主”的条款,而在这次审议稿里这一条已删除。在公丕祥看来,删除这一条款可以避开更多的问题。而且明确“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且“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些条款均有望从源头上避免纠纷,体现了保护业主利益优先的原则。
土地自动续期百姓心更“安”
物权法是“安定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有这一点感慨,公丕祥是从“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这一规定引发的。老百姓买房时都会遇到这么一条:居住土地使用年限70年。那么,70年到期后,我们的房子算谁的?而正式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公丕祥评价说,这无异于给老百姓吃了颗“定心丸”,物权法将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对物权的归属、利用与保护形成稳定的预期。
不过,物权法在明确了上述原则之后,却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公丕祥表示,物权法毕竟是一部基本法,至于类似问题具体将如何操作,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时间不会太长。”
土地征用要符合“公共利益”
另外,既然物权法确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方针,是否意味着今后只要所有人不同意,征地、拆迁等便没法进行呢?非也。公丕祥指着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虽然紧随其后还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但这也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私有财产不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不过,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丕祥认为,同样有待进一步明确。
快报记者 郑春平